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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伯明委员建议专利、商标和版权“三法合一”

议案提案追踪
2000-03-04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李家杰 我有话说

全国政协委员吴伯明,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他在处理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1998年4月知识产权局成立后,专利、商标和版权机构依然各自独立,并未真正合在一起,给协调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三个机构合在一起,要做大量准备工作,不是短时间可以实现的,但实际工作却需要它们现在就合在一起,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呢?

去年初,一个办法在他心中酝酿成熟:将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者合一,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这既可以为三个机构合一奠定理论根据,铺平道路,又可以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求。这个办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它们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制定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将其共性的内容写入总则,个性的内容写入分则,不仅原有的三个法律不会受影响,而且有诸多好处:

其一,可以避免共性的内容重复规定,使法律更简明,也便于公众认识和理解,可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其二,可以统一司法和行政保护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可以在中央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可以在地方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局。从而可以有效解决目前专利、商标、版权三方根据各自的法律行使职权,造成保护力度存在差异的问题。其三,便于解决专利、商标、版权保护中的交叉问题。目前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常有被诉侵权人以本人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理由抗辩,使商标侵权案被迫中止审理。还有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中,无效请求人使用在先的,与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商标作为证据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问题。而分立的三个法律都未涉及这类问题。三法合一则可以解决这类交叉问题。其四,现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三部法律,如需修改要分别先在国务院法制办立项,再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每个法律都要经过三读,各修改一次共要花数年之久;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调时,三个法律要分开比照,对于共性的内容要分别修订,事倍功半。三法合一后,专利、商标、版权法的修改将不用再分别立项,同时便于与国际公约或协议的规定协调。

作为九三学社科技委副主任,去年5月13日,吴伯明在九三学社科技创新与政策法制建设研讨会上发言,介绍了自己的这个建议,赢得与会人士赞同。但他仍不放心:“我对专利法非常熟悉,对商标、版权法不十分熟悉,想法是否成熟,尚需拿到全国政协会上协商。在全国政协,知识产权领域人才济济,这个问题将不难解决。”

吴伯明说,在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期间,他“将向委员广泛征求意见,然后把‘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作为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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